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協會章程
(2020年04月14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協會
英文名稱:Ningxia Provinc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NE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以寧夏回族自治區各類企、事業單位、各行業企業界工作及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自愿組成的,經自治區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的全省性、綜合性、樞紐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論斷。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黨組織寧夏企業協會黨支部,在上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黨的活動和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寧夏銀川市文化西街立新巷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意愿和權益;構建全省企業維權網絡,開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處理工作和相關咨詢、培訓等服務。
(二)健全工作模式,組織、協調、聯合、團結寧夏各企業界,圍繞企業工作,推動創新社會管理;開展企業的各項活動;加強各行業和企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三)組織開展企業調查研究、總結、咨詢,企業管理現代化成果和企業創新,依照有關規定在會員內部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提高全區企業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推動企業誠信制度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工作,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誠信示范企業創建工作。
(五)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為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提供培訓、咨詢、信息、商務、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務,推動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聯系合作,推動廣大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八)建立寧夏企業之家信息服務平臺,宣傳寧夏企業、企業家先進事跡、經驗,擴大企業的社會影響。
(九)貫徹自治區領導指示,開展全區企業文化工作,推動企業文化發展。
(十)開展與國內外雇主組織和其它企業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全區企業與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積極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對在全區企業界、經濟界有重要影響或有較豐富經濟工作經驗的有關領導,省內外知名人士,港澳企業界、經濟界知名人士,熱心支持本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華人、港澳臺同胞,可授予榮譽會長、高級顧問、名譽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給本協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寧夏民政廳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引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如會長暫時空缺,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代理簽署。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發起人、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會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協會財務;
(二)對本協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協會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繳標準為:會長單位3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理事單位5000元/年;會員單位3000元/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04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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